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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今起第三方调解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15:58 北京晚报
降低维权成本 强制保险公司执行 本报讯(记者傅洋) 如果您购买保险后和保险公司起了纠纷,今后可以向一个免费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今天,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购买了保险的消费者遇到争议时,除仲裁和法院诉讼之外,可以向该委员会申请免费调解。对于各方专家的调解结果,投诉的消费者可以提出不满意可不予执行,但被投诉的保险公司则必须无条件执行。 出台原因 保险合同纠纷占投诉三成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保险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合同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2004至2007年期间,因各种问题引起的纠纷,随着业务量的上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投诉占到总量的近三成左右。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保险合同纠纷有三个解决途径,一是和公司协商,但效果不大。二是通过申请仲裁,但这必须在投保时加以约定,而多数保险公司在和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候并没有这种约定。三是通过法律程序,但法院诉讼程序严密,案件的审理周期通常会较长,而且真正懂得保险的法官目前并不多。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迫切需要这样一个免费公正的第三方调解机构。 执行原则 专家必须回避本公司案件 寿险理赔专家欧秋刚告诉记者,目前的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理赔,什么情况该赔,赔多少钱,投保者和保险公司不能达成一致;二是未满期退保,究竟要退多少钱,许多投保者并不清楚。 据悉,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各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专家;二是一些律师和消费者协会的成员;三是各大高校保险系的教授、博士生等人。这些由各机构人员组成的纠纷调解员轮流上岗执行调解,并且执行过程中对案件采取回避原则,即如果是某家保险公司的纠纷案,该公司的协调员不得参与调解。对于调解结果,申诉的消费者如果不满意可以不执行,其后仍然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投诉的保险公司无论是否满意,调解结果都必须无条件执行。 据了解,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纠纷,应具备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公司,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及事实、理由,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未经诉讼或仲裁等四个先决条件。 调解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调解委员会承担。调解委员会向社会承诺:凡接到符合上述条件的调解申请,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旦委员会受理,则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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