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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通知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8:20 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与黄金相关的业务品种逐步增多,其中包括代理黄金买卖、黄金租赁(租售)业务、对公黄金质押贷款业务、自营黄金买卖、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与实物金买卖、黄金寄售业务等。随着黄金业务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增大,商业银行需要防范黄金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商业银行合理使用黄金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将有助于管理黄金价格风险,进一步促进其他黄金业务发展。

  黄金期货作为流动性强、无交易对手风险的场内衍生产品,结构简单,透明度高,是黄金远期价格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作为连接黄金现货市场与黄金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将在境内黄金远期价格曲线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境内能够形成有效的黄金远期价格曲线,我国商业银行在黄金业务领域的产品创新与定价将更为便利。

  问:《通知》对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业务有何要求?

  答:黄金期货交易属于标准化产品,境内黄金期货的价格将会跟随国际黄金期货市场的价格走势,这将使参与境内黄金期货市场的商业银行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黄金期货的价格波动,这将对从事黄金期货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为此, 《通知》以审慎的态度,以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风险管控能力为中心目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通知》提出了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风险监管标准,包括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指标,基本业务能力,督促银行落实“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等创新原则,并从内部管理制度、系统配备、合格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通知》规定在防范商业银行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风险方面有何创新。

  答:《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以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方式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并实行事后报告制。商业银行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将接受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自律性管理,也使交易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防范风险。

  银监会不再增加新的准入审批,要求商业银行就此项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就评估情况与银监会进行沟通交流,取得《无异议函》后,可自行直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

  《无异议函》是对业务开展前期商业银行与银监会沟通交流情况的确认,更重要的是通过此种方式,银监会与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之间进行的监管信息交流,以避免监管真空,是业务创新监管协作的具体体现。

  这种创新业务信息沟通的做法,建立了商业银行自我评估为主,与监管部门事前沟通交流意见和交易所自律性管理相结合业务持续风险监管体系,增强了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监管的一种创新与探索。这种方式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业务创新的主体意识,以及作为该项业务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的风险意识,强化了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督意识,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业务创新效率,增强业务创新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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