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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16:27 银监会网站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新《办法》?

  答:制定新《办法》主要有三个目的:

  一是适应汽车金融公司现实和长远发展需要,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和增加业务品种,促进整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03年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在履行入世承诺、对外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背景下制定的,出于审慎性考虑,原《办法》规定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范围比较狭窄。从3年多的实践看,行业整体运作比较规范,经营审慎、风险可控,发展前景广阔。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与业务范围偏窄的矛盾,如融资渠道、业务品种单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业务的正常开展,亟待通过修改原《办法》,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加以解决。

  二是与近年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性。近3年来相继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为更好地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增强法规执行的严肃性、有效性,有必要对原《办法》及《细则》进行修改。

  三是调整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使指标设置更为科学,非现场监管更有针对性。原《办法》及《细则》中规定的个别指标,已不适应实际业务和风险管理需要(如最大10家客户授信集中度指标),需要做出调整,同时也需增加必要的风险监管指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将部分指标由监控变为监测(如流动性指标由监控变为重点监测),以使非现场监管更为灵活、更为科学有效。

  问:新《办法》的基本构架及主要规定包括哪些方面?

  答:新《办法》将原《办法》和《细则》合二为一。原《细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机构设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监管指标。鉴于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在银监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中已体现,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相关内容也将包括在行政许可规定和拟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之中,而监管指标的相关内容有必要提升至新《办法》里,故不再保留《细则》。

  新《办法》共分五章4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汽车金融公司定义、监督管理机关、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等规定及有关附则。

  问:新《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做出调整?

  答:新《办法》着重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作出较大修改和调整,突出体现汽车金融的专业性、核心业务及功能定位。强调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或专业团队;强调三大核心主业:零售贷款、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有别于一般公司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强调监管指标体现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并非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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