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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央企需上缴10%红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6:58 东方早报

  早报见习记者 杜琴庆

  根据中国财政部网站昨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显示,央企应交利润的比例将区别不同行业分类执行,这意味着从2008年起,除了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三年内暂不上缴红利以外,其余两类央企将按照利润的5%或10%的比例上缴红利。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等。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需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

  应交利润的比例,则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办法》还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作出明确规定,除了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直接审核,按审核结果办理交库外,其余央企的红利申报与上缴流程均需通过国资委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此外,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财政部将根据收入预算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同时,财政部还会同中国

人民银行修订了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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