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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申报炒股所得徒添税务机关征税成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8日 14: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何颖思)新版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上要求明确填写“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这让不少股民担心炒股所得将要征税。不过昨日有消息称,国税总局表示将继续执行暂免征收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此,有财税专家认为,炒股收入不征税却要申报的做法会增加申报成本,也很容易引起外界对炒股所得征税的猜测。 尽管国家一再强调目前对炒股所得不征税,但这次在新版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上的“微调”依然让人“浮想联翩”。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教授认为,对不征税项目要求申报,这样的做法让人费解。他认为,这种做法既增加了申报人的申报成本,也容易引起外界对炒股所得征税的猜想,增加申报人的心理压力。 他告诉记者,在国外,如果没有征收利得税,不会要求申报纳税。而记者也了解到,在香港,在“个别人士报税”上,仅要求纳税人在报税表上填报以下三项来源的收入:(1)受雇工作,职位及退休金;(2)全权拥有物业的物业收入;(3)独资经营的生意利润。对于利得税,则需另外填写利得税报税表。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杨卫华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他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会增加申报人的申报成本,也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他表示,要大家对不征税的所得主动申报,等于增加了申报人的成本。而申报人不愿意配合也令申报工作难度加大。 林江认为,目前国家要求对炒股所得进行申报的意图也许是掌握信息,为将来征税作评估,比如“富民”中有多少比例是股民,如果征税对该群体的影响有多大等等。 最后,林江认为炒股所得的计算方法有漏洞,“投资股市是一个动态过程,到底什么才算是所得?是按市值作为所得还是以套现后的收入作为所得?”他表示,两个不同的标准将影响申报信息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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