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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倾向以户认定第二套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01:05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毛明江 央行、银监会房贷新政发布已经过去一个月,交通银行日前也明确实施细则,原则确定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记者昨日还从消息人士处获悉,上海银行监管部门会同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已有初步方案,为抑制投机炒房,上海地区房贷政策将统一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不过,上海同业公会昨日称,此事“还没有最后定”。 认定标准未最后敲定 上海某银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人向早报记者透露,上海银行监管部门委托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已经制定了一个上海地区执行房贷新政初步方案,鉴于上海的楼市以及银行房贷发放的实际情况,为抑制投机炒房,方案对房贷新政的执行比较严格,采取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 不过,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会出现“户”是以家庭成员来认定,还是以配偶来认定的问题,上述方案倾向于以配偶来对“户”进行认定。 “以家庭成员来认定‘户’操作难度太大,也过于复杂。”上述人士表示,首先,贷款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银行很难了解;其次,有些家庭中的成员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可能住在一起;另外,同一户口簿上,有的家庭成员住在一起,有的根本就不住在一起。相比之下,以配偶来认定就相对简单,易于操作。 不过,当记者就此向上海银行同业公会求证时,同业公会有关负责人言辞相当谨慎,称“这个事情还没有最后定。” 中外资银行一视同仁 目前,在沪的外资银行均暂时执行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部分沪上中资银行表示,如果将来中资银行实施以户为单位认定,而外资银行实施比较宽松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的做法,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导致中资银行客户流向外资银行。 对此,上海银行同业公会表示,外资银行中,汇丰、花旗、渣打、东亚等都是同业公会会员,如果上海统一执行房贷新政,中外资银行都会执行相同标准。 交行将服从地方规定 此外,记者昨日从交通银行总行获悉,该行房贷政策实施细则已经明确,基本原则是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但如下属分行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以“户”为单位执行,则执行按户认定的办法。 交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交行总体原则是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但不实行一刀切,如果上海银行监管部门要求执行以“户”为单位,交行上海分行则执行地方规定。 交行明确第二套房贷细则 早报记者毛明江 交行认定第二套房的具体规定为:第一,个人的贷款购房数量以央行征信系统提供的报告为准;第二,个人还清第一套房贷款再购房,申请贷款视为第一套房;第三,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例如,已购房屋100万元贷款组合中有70万商业贷款、30万元公积金贷款,只要70万元贷款还清,再购房也算第一套房。 在贷款成数和利率上,第二套房的贷款成数执行首付四成,基准利率1.1倍,多套房的贷款成数在第二套房基础上增加10%,即第三套五成、第四套六成;贷款利率则在第二套房的基础上递增基准利率的5%。目前住房贷款7.83%的基准利率,上浮1.1倍之后,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为8.613%;第三套则为8.613%+7.83%x0.5%;第四套为8.613%+7.83%x0.5%+7.83%x0.5%,以此递增。 国内商业银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银行认定标准 建设银行以户为单位,夫妻一方曾贷款买房,再购房则视为第二套房。无论是否结清贷款,都属于第二套房 中国银行以户为单位,夫妻一方曾贷款买房,无论是不是婚前财产,无论是否结清贷款,再购房仍为第二套房 农业银行以户为单位,夫妻一方曾贷款买房,无论是不是婚前财产,再购房则视为第二套房 工商银行以户为单位,在央行征信系统查看是否有贷款余额,若无则属于第一套房 招商银行以个人为单位,对于已贷款者,无论是否结清贷款,都属于第二套房 交通银行以个人为单位,以央行征信系统报告为准,对于已结清贷款者再购买第二套房,视为第一套房。 兴业银行以户为单位,如果夫妻一方已贷款买房,即视为第二套房。对于已结清贷款者仍算第一套房 浦发银行以个人为单位,只要此前贷款已付清,即可视为第一套办理房贷 光大银行以个人为单位,对于已结清贷款者,再购房仍为第二套房 华夏银行以个人为单位,对于已结清贷款者,再购房仍为第二套房 外资银行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银行认定标准 花旗银行以个人为单位,在第一套房贷款结清后,再贷款购房视为第一套住房 渣打银行以个人为单位,在第一套房贷款结清后,若夫妻一方未付清房,不能作为参贷人 东亚银行以户为单位,付清房贷者再买房属于第一套房 汇丰银行以户为单位,付清房贷者再买房属于第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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