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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上海最大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10:39 法制日报

  胡瑜 刘建

  上海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案今天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均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九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被并处驱逐出境。

  2003年12月,罗怀韬受新加坡欢裕公司老板指使来到我国江苏省苏州市,租借金鸡湖路某民居作为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在没有获得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以罗本人名义在苏州市工行、农行等各大银行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账户,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主要是新加坡元)与人民币买卖业务。

  2004年春节后,罗怀韬又受欢裕公司老板指使,关闭在苏州的经营场所,转至上海市,与同样受老板指使先后来我国的莫国基、李启荣一起,租借浦东某民居作为经营场所,共同利用以罗、莫、李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此后两年间,这三人辗转于上海、苏州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另有一名中国籍男子陈培祥于2005年6月至11月间先后参与了苏州经营点和上海经营点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自2004年1月起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共同利用在工行、农行等11家

商业银行开设的68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总金额达53亿余元。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的违法所得分别为新加坡元9.8万元、新加坡元8.4万元、24万元和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户名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冯广志、陈国瑞等23个私人储蓄账户内用于跨国非法买卖外汇的所有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职员,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涉非法经营数额已达50亿余元、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至少为3.86亿余元,故应当认定四名被告人所犯非法经营罪均系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虽然各自职责不同,但均积极实施了跨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故不区分主从犯。罗怀韬、李启荣能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自首情节从轻处罚。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明显小于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可从轻处罚。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犯罪行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严重,故均应适用驱逐出境。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怀韬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莫国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李启荣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陈培祥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均予没收。

  本报上海8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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