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银监会: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7:2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鼓励银行通过媒体 向公众披露年报信息 ⊙本报记者 但有为 除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主要营业场所、互联网上刊登年度报告外,中国银监会还将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昨日正式公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透露了上述消息。银监会称,《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此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也适用于本《办法》。 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此外,银行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也被要求披露。 对于外资银行的披露要求,《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本报记者 但有为 今后,只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将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再先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是银监会昨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内容之一。 《办法》指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还指出,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办法》对“较大数额的罚款”给出了新的定义,即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与此前规定相比,罚款金额略有提高。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可调低商业银行授信比例 ⊙本报记者 袁媛 银监会日前修订并公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突出了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提出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修改后的《指引》在原《指引》第三条描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基础上增加了“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注解,把需要防范风险的单位范围扩大了。 对于超过风险承受能力的授信,《指引》规定银监会有权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修改后的《指引》第十二条在原来“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条款,进一步加强了风险的防范。 此外,按照修改后的《指引》,在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相关报道: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