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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单位拒不协助执行法院可拘留其负责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 19: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邹声文、田雨) 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予以拘留的规定。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员到银行划拨执行款遭拒等情形。对于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的情形,基层执行法官曾称之为“执行难”中的“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难’求”。

  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

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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