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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有新规 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 19:5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邹声文、田雨) 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执行,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这一规定总的看是适当的。”王胜明说,“但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困难。” 他对草案中的这一规定给予较高评价。 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王胜明表示,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有的当事人如在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就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为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草案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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