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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节能法将出台强制性节能管理措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 18: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韩洁、艾福梅)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在节能管理方面,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强制性措施。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加大推进节能工作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修订草案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 修订后的节能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而我国现行节能法的规定较为模糊,只是提出:“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傅志寰说,修订草案规定,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变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傅志寰指出,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管理。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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