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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 18: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韩洁、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草案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傅志寰介绍说,草案专设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9个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 傅志寰说,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专设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中明确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草案强调,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同时,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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