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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11:56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5月28日讯 (记者 邱大军) 省人民政府提请今天召开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据介绍,该《修正草案》在我省1999年出台实施的养老保险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并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根据《修正草案》,灵活就业人员将纳入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自此,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不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账户

  《修正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记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修正草案》还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如何建立其个人账户做出了具体规定。

  养老金计发基数拟“全省统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基础养老金计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目前,全国出我省及内蒙、江西、湖北仍采用地市社会平均工资外,其它省市均采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考虑到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需求,以及各市县养老金水平差距太大,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的情况,因此,拟采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加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基本养老金规定。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变化

  此外,《修正草案》还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行了修改。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按照“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重点调整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修改后的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除以计发月数,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继续支付。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对“中人”采取增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办法,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1997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修订实施之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增发一项过渡性养老金,直至死亡。

  “老人”标准不变,即条例修订实施之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

  征缴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鉴于目前全省有14个市县社会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采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必然加大这部分市县扩面征缴的难度。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参保人数,提高征缴收入,《修正草案》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过渡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的60%。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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