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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放鸣案背后隐藏的跨国商业贿赂大案浮出水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11:13 《财经》杂志网络版
由于跨国商业贿赂手段非常隐蔽,导致取证困难,惩治个案极少,亦使同类案件在中国发生几率有所抬头。制订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既统一目前分散于各处的规章,又将治贿权限赋予统一机构,是当务之急 目前中央已经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以加大对国外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此类劣行的查处力度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罗昌平】经过《财经》记者近半年的跟踪调查,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案背后隐藏的一宗跨国商业贿赂大案,日前浮出水面。 徐放鸣案于2006年9月15日一审宣判。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中载明,徐放鸣分四次收受北京诚奥达公司法人代表韩冰贿赂款总计人民币20万元、美元10.8万元;此外,徐放鸣还分三次收受一个名叫“刘敏”的女子给予的贿赂款,总计美元12.8万元,并为刘所在企业谋取了利益。法院以受贿总计人民币215.3万余元,判处徐放鸣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徐放鸣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后者未开庭,经过书面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全部予以确认;但鉴于徐放鸣“犯罪后果没有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而且“认罪态度较好”、“亲属积极退缴受贿款项”等情节,于2006年11月10日二审改判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徐放鸣案两份判决书量刑不一,但认定事实完全相同。 一个细节是,两份判决书中均未点明行贿者之一刘敏所服务的企业,仅指出,“1999年至2001年间,徐放鸣利用其先后担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副司长、金融司司长,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敏的请托,为其所在企业谋取了利益。” 2007年1月12日,徐放鸣案的行贿者之一韩冰,被检方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被控罪名为“单位行贿”。但同是徐放鸣案行贿者的刘敏,却不在起诉之列。 刘敏何许人也?为何司法机关对刘所服务的企业语焉不详?《财经》记者就此深入跟踪调查,终获知刘敏系法籍华裔女子,年近40岁,其涉案时效力于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SA)。 寻租外债发行 对于徐放鸣、刘敏之间的非法交易,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书作了详细记载。 刘敏行贿之举,同法国巴黎银行成为中国主权外债发行的承销商之一不无关系。 据刘敏的证言,其所供职的外资企业与财政部有业务合作关系。大约在上世纪90年代末,徐放鸣向刘敏暗示自己的薪酬较低,刘提出可以给予徐放鸣钱款。于是,1999年6月、8月及2000年8月,刘敏以为徐放鸣之子提供出国费用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共计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转入徐放鸣指定的境外账户中。 由北京市政法委编写、已公开出版的“北京反腐倡廉法制教育丛书”,则从另一个渠道透露出,刘敏当时的身份为法国巴黎银行驻香港的中国定息收益部销售主管,亦直接负责联络中国财政部外债发行项目。法院认定其行贿与此职务及所在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外债可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前者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该办法第13条规定,财政部为国务院指定的主权外债惟一授权机构,相关发债程序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 相关资料显示,中国以财政部名义向国际社会发行债券始于1997年,发行过等值5亿美元的德国马克债券和5亿美元全球债券;1998年发行了10亿美元的全球债券。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直到2001年5月才再次发行了等值15亿美元的欧洲债券。分别是期限为十年期10亿美元债券和五年期5.5亿欧元债券(当时汇率等值5亿美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1年的欧洲债券发行,财政部最终拟定由美资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负责美元债券的承销,欧元债券部分则由法国巴黎银行、德国德意志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包销。 徐放鸣与刘敏的非法交易,正发生在2001年发行欧元债券运作期间。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2000年,法国巴黎银行正式成为中国首次发行欧元债券的三大承销银行之一。 徐放鸣案的检方卷宗显示,1999年至2001年间,身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定息收益部销售主管的刘敏,负责联络中国财政部外债发行项目。由于各家银行竞争很激烈,迫于业绩压力的刘敏决定买通徐放鸣。检方查证,刘敏在提供贿赂之后,要求徐放鸣在财政部确定外债发行主承销商的过程中,“不要对法国巴黎银行持反对意见”。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书亦载明:“财政部金融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务院批件、财政部签报及合同等书证显示:1999年至2001年间,财政部与刘敏所在的外资企业有业务关系,徐放鸣分管该项业务。” 财政部人事档案亦证实,1999年时,徐放鸣为国债金融司副司长,外债发行主承销商的选取是其重要工作。2000年6月,徐放鸣升任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全面主持金融司工作。 按工作流程,外债发行工作由财政部金融司以签报的形式自下而上向财政部分管副部长申请,并报国务院批准,徐放鸣作为直接经办人,拥有相当大的上下其手的空间。 行贿者的不同命运 据知情人士介绍,刘敏与徐放鸣相识,是通过徐案的另一行贿人韩冰引见的。 韩冰早年曾任外经贸部下属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处副处长,与徐放鸣相识于1988年。彼时两人一起赴日本考察,异国他乡的生活、相似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环境使他们成为密友。数年后,韩冰下海经商,创办北京诚奥达公司。在“农发行租赁案”中,该公司经徐放鸣两次帮助获利近千万元,作为回报,韩冰向徐行贿约109万余元人民币(参见《财经》2006年第19期“拆解徐放鸣案”)。 而在刘敏行贿徐放鸣案中,韩冰始终是以中间人身份出现:据刘敏的供述,1999年6月17日、1999年8月25日、2000年8月1日,她三次通过香港花旗银行的账户,向韩冰在香港开设的汇丰银行和高盛国际股票账户汇共计128040美元。这笔钱正是后来给徐放鸣的12.8万美元,而另40美元为手续费。 韩冰亦在受审中证实,1999年上半年,徐放鸣对他说,刘敏要借其账户汇一笔钱。为避免账户内资金混淆,韩冰在自己的高盛国际股票账户下加开了一个账户,名称上以HANBING NO1和HANBING NO2加以区分。刘敏所用账户为后者。案发后,该款已全部交给了侦查机关。 2007年1月12日,因向徐放鸣行贿109万余元,韩冰被起诉至北京一中院,被控罪名为“单位行贿”。但同样向徐放鸣行贿的刘敏,却不在起诉之列。《财经》记者获悉,韩冰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尚未宣判。 颇引人注目的是,徐放鸣于2005年6月30日案发被捕,至2006年初即已由检方提起公诉。但在此后的2006年5月24日,法国巴黎银行高调宣布:刘敏被委任为该行中国资本市场负责人,以拓展法国巴黎银行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份额。 不过,时至2006年9月中旬,即徐放鸣案一审宣判时,刘敏已离开法国巴黎银行。《财经》记者通过众多渠道获知,刘敏离任后亦未因徐放鸣案受到任何追究。 针对《财经》记者关于刘敏案的采访,法国巴黎银行东北亚洲区企业传讯部经理陈素馨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称:“刘敏女士目前已不再是我行职员,我们不便就此做出评论。” 法国巴黎银行是欧元区第一大银行,其在华历史颇为久远,早于1860年即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办事处。刘敏所服务的该行定息收益部拥有1300人,其中亚洲区300余人。 刘敏为何未被起诉 徐放鸣一审代理律师张庆方认为,检方是否起诉刘敏,视其情节轻重和个人表现而定。 接近检方专案组的人士则称,刘敏未被刑事追究,实际考虑到外交政策及贸易合作等多重因素。此前的惯例是,一些企业高管的跨国行贿行为一般仅受行政处罚,而未在公诉之列。 《财经》记者,刘敏系法籍华裔。早在1997年,法国作为成员国之一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正式通过了《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其第一条即将“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视为“严重犯罪”,对其制裁可包括刑事追究或经济处罚,以及民事或行政制裁。针对司法管辖权限,该公约规定可由所涉国提出请求,当事各方协商确定。 但事实上,刘敏行贿中国财政部官员一事,由于中国司法机关并未对外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无论刘敏本人,亦或其供职的法国巴黎银行,均未受到法国官方或OECD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责任追究。 OECD反贿赂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Bribery)负责人马克匹斯(Mark Pieth)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指出,打击国际商业贿赂依赖腐败案件的相关信息充分披露。 据马克介绍,OECD反贿赂工作组目前由36个国家的成员构成,其中30个是OECD成员。他们是世界上最富有的30个国家,是主要出口国。他们一起占据了全球70%的出口和90%的投资。某种意义上,国际行贿者主要来自OECD成员国,是“贿赂的供应方”。所以OECD反贿赂工作组非常关注世界知名公司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 不过,OECD反贿赂工作组并不是一个执法机构,其主要是通过向各国政府提交报告,形成压力要求改善执法环境。而目前,中国还不是OECD反贿赂工作组的成员国,这方面的合作还没有完全展开。 据马克介绍,今年1月间,中国首次以观察员国身份参加了OECD反贿赂工作组的会议,“我对此非常欢迎,”马克告诉《财经》记者,“我们可以就此增进了解。”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咨询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由于跨国商业贿赂手段非常隐蔽,导致取证困难,惩治个案极少,亦使同类案件在华发生几率有所抬头。从长远来看,制订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既统一目前分散于各处的规章,又将治贿权限赋予统一机构,是当务之急。 监察部副部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李玉赋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中央已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以加大对国外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此类劣行的查处力度。 据他介绍,此项工作由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亲自部署,以应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契机,研究提出打击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犯罪问题的对策。 本刊记者王长勇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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