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今日提请审议(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 09:51 解放日报

  彰显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在草案制定过程中,保护公、私财产的对立成为主要争议之一。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则认为应突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

  公私财产对应的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许多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都指出,制定物权法应当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草案的始终。

  

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置于立法宗旨的最前面。草案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认为,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等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时指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说,“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而保护不同,老百姓也不会答应。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物权法草案在2005年7月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一个多月时间就收到社会各界相关意见一万多件,大多数讨论意见集中在人们的切身利益。

  以征收补偿为例,即有诸如“充分的”、“全面的”、“相应的”、“市场价格的”等大量修饰词建议限定“补偿”,主要是往高额补偿方向建议。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胡康生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通过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规定,来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列举了物权法将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

  ———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

  ———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

  ———草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等。

  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出台,必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制定物权法也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法学专家普遍认为,物权法将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家的富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石。 (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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