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私房70年后可续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7:02 北京晨报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

  -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地位平等

  -小区车位如无约定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开始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私产取得与公产平等地位

  备受关注的

物权法草案22日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此次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要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一视同仁,进行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尹飞说。

  70年后须交土地转让金

  近年来,随着私人购房的增加,房产权在70年后的所属问题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私人购房的产权在购得70年后将随其所在土地重新收归国有。这就使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面临博弈。据悉,此次物权法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此间专家指出,这一规定符合世界通行的惯例,但大多数国家是以逐年递减的方式向个人征收费用。

  车位无约定属业主共有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草案五次审议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委会诉讼主体地位暂不规定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介绍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胡康生表示,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出规定为宜。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人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有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

  “居住权”相关规定被删除

  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

  宅基地使用权禁转让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经同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新华社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重大突发事件

  先救未成年人

  -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力求以此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修订体现儿童优先原则

  据介绍,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在法律修订草案中得到了体现,草案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在草案中也予以明确。草案还就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

  -向儿童出售烟酒追究法律责任

  为强化法律责任,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概括性规定。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具体规定,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失职、渎职,学校教职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禁毒法草案首次审议

  吸毒者被定义

  为“违法病人”

  晨报讯(记者 韦让)昨天上午开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禁毒法草案,标志着禁毒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将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作为基本国策,草案中首次将吸毒人员定义为违法的病人,呼吁社会不能歧视吸毒人员。

  -首次从医学角度看待吸毒者

  记者昨天采访了曾参与过立法草案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一位教授,他表示,禁毒法草案原则上将吸毒人员定义为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首次从医学角度来看待吸毒人员。“从医学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在大脑部有病灶,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从社会学角度看,吸毒成瘾对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严重损害。正是因为他们是病人是受害者,因此,草案原则上规定社会不能歧视吸毒人员,而要关爱他们、帮助他们。”

  -禁毒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此外,禁毒法草案明确了禁毒是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禁毒形势发展,必须要求各级政府去禁毒,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法律的约束。草案规定,在辖区内禁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若政府不履行这个职责就要受到法律追究。”

  -刑法相关量刑弹性较大

  据介绍,目前我国用于毒品定罪量刑方面由于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适用的是刑法。“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弹性较大、缺乏量化规定等问题;地方条例对打击串联式的毒品犯罪有局限性。迄今,中国没有一部法律对自愿戒毒的性质、方式、法律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禁毒法是一部行政法,不可能涵盖禁毒活动中的所有法律问题,通过后,它将作为禁毒法律体系的母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共同组成我国的禁毒法律。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三次审议

  重新界定破产清偿顺序最大限度保护职工权益

  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前,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文只有六章四十三条,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

  利用合伙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将被禁止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合伙形式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在最新修订并提请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

  防止合伙人逃避纳税义务

   为防止合伙人通过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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