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昨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对我省的慈善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和安排。
据省慈善总会介绍,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联合发文,对慈善进行推进和规范,这在全国是第一家。
免税程序将简化 法律的不健全给慈善事业造成了一定影响。目前,企业捐款时,按照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旦捐赠金额超过3%,企业就得为所捐款项纳税。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除了全免所得税外,免税程序也将简化。
号召每年自愿捐出一日工资 通知指出,全省统一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慈善一日捐”活动内容为:从2006年起,每年10月份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为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即在自愿的前提下,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捐出一日节约的办公经费,干部职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资。活动募集的资金归口到全省各级慈善会管理,专项用于救助困难群众。
社区逐步设立捐赠接受点 不少人反映,有钱想捐却找不到捐的地方。通知规定,各地开展日常性的募捐活动,要在社区逐步设立捐赠接受工作站点,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立小额募捐箱,同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电话、账号和捐赠办法等。
不准强制从工资中扣捐款 《通知》特别强调了捐赠自愿的原则。不准下达捐赠指标,不准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扣除捐款。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定期公布捐款审计结果 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安老、扶幼、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其他慈善公益事业。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由慈善组织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或活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分配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记者 周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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