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檀 每经评论员
国储铜事件也许已经收尾,但最该得知事实真相的民众却无法得到:人们至今无法得知,国储铜事件究竟亏损几何(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场人士推测,实际亏损金额可能不低于中航油事件的亏损额度),当初进行期货交易的决策者是谁,这些人是否受到了惩处。
最近有媒体报道,有期货市场人士根据数据分析,国储局及一家专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对冲基金Ospraie Management对持有的大量空头头寸进行了回补。国储局否认了这一猜测,表示其持有的所有空头头寸已在去年年底全部结清并离场。
国储局这一在市场传言压力之下的表态,不是一个面向公众的正式声明。直到现在为止,国储局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从未就此发表过正式声明,人们只能根据数据在云雾中猜测,而所谓的惩处,即便有,也不免成为隔空打鸟。
国储铜事件发生以后,有关方面的表态更像推诿。证监会表示,证监会仅监管交易所内的交易,不负责监管中国公司在店头市场OTC)的海外交易。而国储局先是否认有刘其兵其人,而后用拍卖铜方式以期减少损失。最后,在今年1月2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投资管理的通知》,用内部规章的形式作了一个了结。
通知明确规定严禁国家物资储备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期货交易,买卖股票、外汇、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进行金融风险投资和境外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必须严格履行投资申报审批程序。一纸禁令了却一段公案,既无助于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也无益于构建政府与国企的风险内控机制。
一个更为坦诚的表态反而来自于貌似不相干的银监会。去年12月底,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作为政府高官对国储铜事件作出回应,承认“由于缺乏对市场风险的有效控制,国储铜事件代价惨重”,并提醒所属金融机构警惕金融衍生品行业的风险。
1997年的株冶事件,三天损失了1.758多亿美元,2003年的中储棉事件亏损近10亿元人民币,2004年中航油事件亏损5.5亿美元……这些责任人多数未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中储棉事件中饱受质疑的责任者至今担任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总经理、全国棉花协会副会长之职。
唯一受到惩罚的是中航油事件中的责任人。令国人惭愧,这并不应该归功于国内法律的严明,而多亏新加坡法律的严谨。笔者曾撰文称,“幸亏中航油事件发生在新加坡”,意为如果此事发生在国内,最大的可能就是不了了之。这并非无据,对于一手造成巨亏的具体操盘手,国内有关部门在事发后优容一年,才结账走人,就是一例,而多数责任人的罚款也由政府埋单。
国内是否存在适用的法律法规令人怀疑。早在199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要求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2001年5月,证监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政府部门颁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的闸门一经打开,就覆水难收,游泳失败不是换来经验的有效总结,而是一张永久性的禁水令,显然无助于市场的发展。而如今的禁令发布者身兼规则制定者与破坏者双重身份于一身,更让政府难堪。难道我们的法律也要走“技术外包”之路?难道我们从历史的惨痛经验中学到的教训,便是遗忘历史,然后重复相同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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