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 陈煜儒
记者今天从中国人民大学海商法和保险法研讨会上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施行近13年,经过航运实践和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一些缺陷和不足已显露出来,学界和实务界呼吁,修改海商法一定要符合我国国情。
清华大学法学院傅廷中教授说,探讨海商法各项具体制度的修改及补充固然重要,但海商法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更重要。
交通部已于2000年底曾就海商法修改课题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也正在酝酿将海商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傅廷中说,海商法的修改应该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中改”和“小改”相结合的原则。由于海商法对我国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目前“大改”的时机还不成熟。“中改”就是在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原来没有的法律制度,如,海上油污问题。“小改”就是只对原有条文做少量的增减或局部变动。
第二,坚持本土化,兼顾与国际接轨。把海商法的各项制度原则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相协调,获得本土的生命力应该成为海商法修改侧重的原则。
第三,坚持及时与审慎原则,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及时修改不符合实践的条款,审慎选择参照立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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