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郭莹)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权利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者及该局直属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国家药品评价中心、国家医疗器械
技术审评中心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者(以下简称药监人员)。
《办法》规定,如果药监人员在审评、注册、评价或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作为或不作为、主观或客观的重大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败诉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定并追究相关工作者的责任,并根据过失轻重及造成损害的程度,对责任人处以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记过、降职、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还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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