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修订第四稿研讨会召开 煤矿安全将有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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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 09:42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见习记者 唐俊 煤炭安全与职工权益保护成为了煤炭法修订第四稿的修改重点之一,这是记者今天在北京西郊宾馆召开的煤炭法修订第四稿研讨会上获得的信息。正在修改中的煤炭法第四稿辟专章就“煤矿安全”和“煤矿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规定。 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所副所长司坡森在对该法修订第四稿进行介绍时说,近年来由于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损失惨重,这使得煤矿安全问题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积极应对这种严峻的煤炭安全生产形势,在此次煤炭法修改稿中单独设立了一章就此进行了规定。从修改内容上看,新增的“煤矿安全”一章,增加了诸如“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义务”、“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矿长资格”、“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多方面的新规定。 与此相应,该稿第八章规定了“煤矿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除继续规定国家对煤矿井下工人实行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外,还进一步对煤矿工人井下特殊作业劳动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定,强制要求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补充 养老保险等不同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度。同时还增加了对矿工实行职业病强制检查和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要求加大对遇难矿工的民事赔偿力度。另外,司坡森还介绍了煤炭法修改的几个新的动向: 第一,确立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并相应着手税费制度的改革; 第二,对煤矿关闭和矿井报废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建立煤矿资源安全预警和战略储备制度; 第四,建立风险预控保证金制度或退出保证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