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8月,南京一市民为讨回新街口地区的“非机动车停车权”,曾将新街口中心区11家商场和大厦告到法院,然而法院却以个人无法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为由不予立案。昨天,由全国律协主办、省律协协办的“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苏州举行,120多位专家学者及知名律师在会上倡言:在诉讼程序法中列入公益诉讼制度。
何为“公益诉讼”?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告诉记者,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的郝劲松事件;孙国胜起诉雀巢奶粉事件;李刚诉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事件等,他们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带有强烈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都可称为“公益诉讼”。和传统的诉讼不同的是,公益诉讼不是为了私益,而是为了公益。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认为,在我国,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民政治权利保障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侵权案件、产品质量侵权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反垄断案件、就业歧视案件、特殊利益群体保障案件、传染病防治案件、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件、公共服务侵权案件、财产征收征用征购案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案件、证券市场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案件、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案件等。
杨教授认为,现代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行政权力也存在自发的膨胀趋向,各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事件与日俱增,甚至威胁到民众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最后的司法保障,是对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的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不仅仅指打官司减免费用,更应该保证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诉诸法律,为自己讨个公道。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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