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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洗钱犯罪第一案内幕:无业者为毒贩洗黑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8:4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林洁

  汪照协助他人,用520万元港币的毒资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股权,并运送毒资作为转让款,后又将上述公司更名成立新公司,并以经营木业为名,采取亏损账目的手段,将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这是我国第一起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2004年3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汪照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汪照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由于这是我国法院第一起援引“洗钱罪”判决的案例,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然而,汪照究竟是如何洗钱的?法院在量刑方面作了哪些考虑?最后参照哪些因素,给汪照定了“洗钱罪”?这一系列的疑问,一直没有公诸于众。近日,该案审判长汤宝棠法官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了详情。

  案件回放:为毒贩洗黑钱

  汪照,40岁,南京人。他本来是无业人员,据称他“认识的人多,有能耐,在内地能帮忙做很多事情”。2002年1月,汪照结识了在广州开装饰公司的区丽儿,之后两人关系日益密切,并以姐弟相称。同年8月,区丽儿告诉汪照:“我弟弟(区伟能)在加拿大很有钱,有些是不正当得来的,现在想把钱搞回国内,转为正常收入。”

  于是,汪照专门找了广州市交通局和海关的领导,亲自开车到深圳接了区伟能和一男子,钱就放在后备箱。在车上,汪照听说区伟能带了520万港元和10万美元回国。这样,汪照顺利从香港接区伟能安全过关。

  汪照随后建议:钱用来开一家木材厂,把钱合法化。2002年8月,汪照以区伟能、区丽儿两人的毒品犯罪所得港币520万元,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将该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由区丽儿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汪照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和2000元电话费、3000元汽油费。区丽儿还送给汪照一辆价值88万元的奔驰越野汽车。

  2003年3月16日,被告人汪照及同案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4年3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汪照在明知同案人区伟能、区丽儿从事毒品犯罪并想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仍建议并参与将毒品犯罪所得购入工厂经营,并转为合法收益。

  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洗钱罪。汪照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再犯罪,是累犯,本应从重处理。但因汪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对汪照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庭审焦点:港币520万元是否为毒资

  记者发现,汪照的多份亲笔供述中,均提到和区氏姐弟熟悉起来后,逐渐怀疑这笔钱可能是毒资。他曾先后几次就此询问过区氏姐弟,但由于对方避而不答,或者故意扯到其他话题,汪照很肯定区伟能是做毒品生意的。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汪照辩解他不知道区某的投资款是毒资。在庭审现场,汪照闪烁其辞,称从不知道区伟能是贩毒的,至于为什么他的亲笔供述中承认他知道是毒资,并且参与、建议洗钱过程,他说当时因为被审讯太久、太累了,所以才这样写的,并非出自他本身意愿。

  汪照的两位律师廖雁鸣、易显书辩称,本案的证据不足,汪照不构成洗钱罪。理由是,洗钱罪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能证明汪照“明知”520万港元是毒资。根据汪照的供述,区氏姐弟一直没有告诉他钱是贩毒所得。他没有洗钱罪的“主观故意”,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汪照是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认为投资款是毒资,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明知”。况且,当时区伟能还没有被定罪,且起诉的罪名也不是洗钱罪,而是贩毒罪。辩护人一致认为,在其他同案人未被认定的情况下,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洗钱罪。

  据检察官出示的证据显示,区伟能是一名跨国大毒枭,在香港、加拿大、东南亚等地都有活动。有一次,区伟能和一名老挝人左某谈生意,商量怎样开辟一条从缅甸、老挝到广州运毒的新路线。他们设想,利用木材厂的生意,将一些木材挖空,把毒品藏在里面,然后运到国内。

  这些证据证明,汪照当时也在场,说明其确实知道区伟能是毒贩。鉴于此情况,检察官认为汪照当庭翻供,试图推翻自己对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建议法庭对其加重量刑。

  审判长的压力:争议很大

  2004年3月5日,汪照最后还是以“洗钱罪”被法院定罪。结案时,区伟能的贩毒案还没有判下来,投资款项是否为毒资,尚未确认。此前,国内其他法院从未以“洗钱罪”作出判决,且本案不属于最典型的金融机构财务人员的洗钱行为,但涉及的数额又比较大。究竟判汪照多少年,担任审判长的汤宝棠法官坦言,自己当时“心里没数”。

  “争议很大!”汤宝棠透露,汪照的案子当时移交到海珠区人民法院时,该适用什么罪名,大家研究了很长时间。因为,第一,法律上没有明确,第二,以前没有审理过这类案子。汤宝棠说,当时查阅了很多资料,包括上网搜索类似的案例。“其实有比这个更典型的,但都没有判下来。”

  从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看,汤宝棠很快确认了区伟能贩毒的犯罪事实。他说,“根据汪照的供述和区伟能的贩毒历程,我觉得可以基本认定汪照的‘洗钱’行为。”另据记者了解,今年年初,区伟能因为贩毒,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汤宝棠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洗钱罪的界定不明确、量刑太轻,无论是再高的洗钱数额,最多只能判10年。当时根据汪照的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还是比较合适的。“汪照的案子能够判下来,表明了法院打击洗钱活动的决心,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对于我国第一起以“洗钱罪”定罪的案子,汤宝棠感慨良多。

  名词解释

  洗钱和洗钱罪

  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我国《刑法》第191条中规定: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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