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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考虑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8:57 中国青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考虑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反洗钱法的立法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当中。日前,本报记者就反洗钱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

  凌涛说,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一般分为3个阶段: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性质得以掩饰;归并阶段,即被清洗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从目前情况来看,洗钱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是利用金融机构,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二是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和个人资产保密的限制进行资产转移和“漂白”;三是通过投资办产业,如成立空壳公司、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以及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四是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如购置黄金等贵金属、古玩以及尊贵艺术品,以及购买

别墅、金融
证券
、保险等等。除这些外,其他的洗钱方式还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等等。

  杨秀珠、

赖昌星以及原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都是利用上述洗钱方式将大笔犯罪所得非法转移到国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凌涛称,我国的反洗钱立法起步于将洗钱行为刑事化。1997年修订《刑法》以专门条款规定洗钱罪至今,国家反洗钱协调机制和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我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04年底,央行和国家外管局配合公安部破获洗钱案件50起,涉及金额人民币5.7亿元及美元4.47亿元。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第一份反洗钱报告。

  凌涛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在加强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共识,反洗钱法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3年3月22日,负责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工作会议,中国反洗钱法的立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据了解,反洗钱法草案将于2005年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说,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反洗钱领域出现了将洗钱犯罪上游犯罪(如走私、贩卖人口、受贿等罪行)扩大的趋势,我国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参考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而且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到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提出了继续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必要性,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和考虑这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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