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专家:洗钱已成为维护腐败的重要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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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8:5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反洗钱法,立法和现有法律法规实施层面上都有欠缺,已经远远不适应洗钱手段和技术不断现代化、洗钱犯罪的跨国性和国际性进一步提高的现状,加快我国反洗钱立法进程已经刻不容缓。”长期致力于反洗钱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沙平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作为国际法学者,邵沙平建议全国人大进行反洗钱的立法时,按照我国已缔结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的有关洗钱罪的建议,将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严重犯罪都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当务之急是要将严重危害我国法治环境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金融欺诈等金融犯罪列为上游犯罪。”邵沙平说。 早在上世纪90年代,邵沙平教授就开始将控制洗钱与反腐败结合起来研究,她认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腐败者越来越多地通过洗钱的方式隐瞒或掩饰其通过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获取的犯罪收益。我国已查证的贪官外逃后在国外购买豪华汽车、别墅的情况说明腐败者利用洗钱的方式隐瞒或掩饰其犯罪所得,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的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洗钱保护腐败,腐败又推动了洗钱。“在一定程度上,洗钱已成为维护腐败的重要手段和破坏经济秩序的工具,要有效惩治腐败,必须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 她认为,我国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缺乏专门的权威法律。目前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分散涉及,而实际上,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部门,需要这些部门联动协作,这不是一些部门规章所能约束的。 二是有关洗钱罪的定义存在不足。我国《刑法》对洗钱的定义是,将与洗钱有关的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这个定义不能反映国际反洗钱法的最新发展———利用反洗钱措施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因为在与资助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洗钱情况下,并不是被清洗的资金来源于恐怖主义犯罪,而是它的去向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关,比如流入恐怖组织的账户,至于资金的来源是否非法则是不予考虑的。另外,我国《刑法》将洗钱的犯罪心理限定为故意,要求被告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发生洗钱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被告人“明知”相当困难,这会导致大量洗钱罪犯逃过法网。 三是配套法规中也存在很多盲区。例如,对于追缴赃款,我国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赃款的流向多种多样,出现了投资建厂、购买股份、合作开发、购买经营权等许多新的洗钱方式,追缴这些“黑钱”缺乏法规依据。再如,现有反洗钱法规,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没有涉及,对现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缺失对这些“易于洗钱领域”的法制监控,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基本空白。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洗钱势必伴生发展。我国应从控制洗钱的角度,加强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