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8月26日电 (记者尚栩、许祖华)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涉案财物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有形、无形财产和物品。对涉案财物价格的客观公正鉴定,事关“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定和“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事关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依法公开公正进行。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陕西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陕西实际,制定了这部条例。
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发荣介绍,《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范围程序、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方面有法可依、依法进行。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陕西依法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秩序,维护司法、行政执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包括总则、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范围和费用、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价格鉴定的程序、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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