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 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 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截至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0032条。
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不动产登记、物权的保护、征收征用、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用益
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等方面。
许多群众认为,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立法工作机构适时地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并对一些群众不易理解的法律术语作出名词解释,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从而更好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情。
也有群众认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适当延长,时间太短,不利于各级人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征求意见工作的完成,也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熟悉物权法草案、查阅资料、收集意见、整理归类,理性系统地对草案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于物权法的一般规定,许多群众认为草案对“物”和“物权”下的定义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有关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其他章节具有指导作用。也有不少群众认为,草案关于物权法的一般规定还不能很好地涵盖其他章节的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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