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开发区管委会无权出让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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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08:56 中国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 沈路涛 田雨 陈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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