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5月17日电 (记者 杨金志) 长达五年的陈秋芳家族状告上海百事、南京百事、武汉百事股权之讼告一段落:5月17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上海百事中方国有大股东上海闵联公司败诉,其持有的上海百事股权中的28%归属上海百事总经理陈秋芳及其家族。陈秋芳及其家族对南京百事、武汉百事股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本案涉诉金额巨大:上海百事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36亿元,武汉百事总资产2.61亿
元,南京百事总资产2.28亿元。上海百事年度利润1.52亿元,武汉百事则为4070万元,南京百事年利润为3464万元。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各占50%股份。在判决前,上海闵联公司占中方股权的92%,上海糖业烟酒公司占中方股权的8%。这次判决后,上海百事中方股权比例变更为陈秋芳家族56%,上海闵联公司为36%,上海糖业烟酒公司为8%。
自2001年起,陈秋芳家族开始状告百事中方国有股东上海闵联公司,要求获得中方持有的上海百事、南京百事、武汉百事股权,价值2.23亿元人民币。陈秋芳家族认为,他们在上海百事的原中方股东上海益康公司中有原始投资。
据了解,1984年由海军成立的上海益康公司是百事公司的原中方股东,1986年海军将益康公司转让给中国北方工业公司,1992年北方工业公司将益康公司注销并将其在百事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给上海闵联公司。1998年9月18日,上海市国资办作出225号批复,认定陈秋芳及其姐姐、姐夫在上海益康公司有价值14万元的设备投资,为原始投资。
2001年,陈秋芳根据上海国资办批复,起诉要求获得上海百事、南京百事、武汉百事价值2.23亿元的国有股权。2002年4月,上海高院作出判决,认定陈秋芳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予以支持。陈秋芳等人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回上海高院重审。
在案件的重审过程中,原告陈秋芳等认为,上海市国资办的批复足以成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这一批复是确认产权性质的法定要件,它同时确定了原告作为投资人的法律地位。被告上海闵联公司则认为,上海国资办批复虚构事实,严重违法;陈秋芳家族既无原始投资凭证,也无原始投资协议,更无工商注册记载,其投资行为是虚构的。
上海市高级法院重审后认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上海市国资办是产权界定的权力部门,其所作的批复意见是对争议主体最后权利确定的结论性意见。原告以此为证据证明其是益康公司权利人,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
由于此项判决涉及上海百事、南京百事、武汉百事的巨额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一方的上海闵联公司接受判决的可能性很小。如闵联公司上诉,百事国有股权归属的最终裁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此案还受到美国百事公司的关注。这家公司表示,闵联公司如被迫转让股权,且如果该转让未经由美国百事同意,则将形成违法且无效之“私相授受”,美方不会接受。美方还表示,他们有权停止百事系列品牌饮料的重要原料浓缩液的供应,并有权终止“商标许可合同”。
记者同时了解到,陈秋芳是美国百事公司派任到合资企业的总经理,但陈秋芳与外方大股东美国百事公司也存有诉讼。美国百事公司为解聘、解职陈秋芳的总经理职务,在上海进行过仲裁和诉讼,最终败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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