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批驳淮委会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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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07:40 北京晨报 | |||||||||
指出其擅自发布的治污信息不准确 晨报讯 (记者 徐丽梅) 昨天,国家环保总局批驳了日前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有关人士表示,淮河水利委员会既没有发布权,同时发布的内容也不准确。按照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水环境信息以及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惟一发布主体应为环保部门。
昨天,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向新闻界表示,淮河水利委员会日前发布的所谓“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违背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五”计划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属于擅自发布消息、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刘鸿志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淮河水利委员会的权限为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相应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而不是自行发布相关信息。 据刘鸿志介绍,“十五”期间,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和沿淮四省政府共同制定并实施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其中,对排污总量有明确的要求——到2005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6.6万吨,同时要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9.1万吨。 而此次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布的“流域化学需氧量控制在每年38.2万吨,氨氮限制排污总量每年2.66万吨”,明显违背“十五”计划,且与水利部正式提交给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建议中的数据不一致。这样越权发布不准确信息,将会干扰正常的环保工作,误导舆论,侵害公众依法享有的环境知情权。 据了解,环境数据信息必须依法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中央有关部门在《关于严格环境污染事故对外报道纪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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