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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废除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的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9:55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废除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
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同时还规定,今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等,也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政策调整前已经取得普通发票的上述货物,出口企业需在2005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应于今年4月15日前到企业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位国税总局人士表示,以前有些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而目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越来越多,国税总局出台新规定也是为了统一市场的行为。

  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是由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所以使用这种发票比普通发票更能监控出口企业的退税行为,能够有效防止出口企业逃、漏税。调整后的政策使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企业退税的管理更加严格、透明;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抵扣更加方便;同时也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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