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出台行政处罚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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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4:18 每日经济新闻 | |||||||||||||||
专家认为,这是银监会自我约束的一个重要体现 张诚 NBD 上海报道 昨天,银监会宣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两个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2日银监局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上正式
银监会负责人说,这两个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旨在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其中,行政处罚办法特别规定了在银监会、银监局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权举行听证。在举行听证程序过程中,被处罚人有权提出辩解和质证,并且这些意见都将记录在案,呈报给银监会主席会议或银监局局长会议。当事人如果对听证结果不服,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乃至提出行政诉讼。 同时出台的行政复议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等作了详细规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表示,最近,尤其是“王小石事件”发生之后,如何防止监管部门自身的违法行为,约束金融监管机构滥用权力,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此次两办法的出台就是银监会自我约束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两个办法主要是程序性方面的规定,程序性规范的最主要作用就在于规范监管部门的权力行使,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作为其监管职能的一部分,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后,一直行使着其对违规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权。2003年9月底,银监会开出了成立后的第一张罚单,处罚美联银行北京上海两家代表处,共计罚款44万美元,同时还取消了美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一年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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