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将从严监管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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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08:54 上海证券报 | |||||||||
    银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主要存在四大问题。其中包括:一些地方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联手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资产处置过程中假招标和假拍卖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也发布通知,明确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交易各方须遵守相关规则
    中国银监会日前在研究部署查处和整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时强调,要标本兼治,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要针对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建设问题制定统一规划,解决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银监会表示,将尽快起草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工作指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在由银监会主持,央行、财政部、审计署以及4家资产管理公司参加的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剥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地方剥离工作做得比较粗放,一些银行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还有一些地方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联手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二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资产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问题较多,评估随意性大,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问题;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公司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有效性不高;四是不良资产处置外部环境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干预、企业逃废债等。     银监会要求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改查处工作,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抓好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工作。要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整改到位。与此同时,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进行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对重大典型案例处理的结果要通过公开曝光等形式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的监督。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交易各方须遵守相关规则。该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须在获得国家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收益汇出核准和注销备案等手续。     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可(购汇)汇出不良资产再出售、再转让的收益或经营的收益。(购汇)汇出收益,应到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核准手续。按照我国有关税收法规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     通知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备案时,遇有备案资产涉及股权、备案的债权转为债务人企业的股权、备案的实物资产在境内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将境内处置不良资产的收益用于境内再投资等情形之一的,接受股权投资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股权验资询证手续。     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不良资产作价出资组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时,须切实保护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的利益,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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