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杂志封面文章:谁在帮耐克狙击中国(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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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1:09 《经济》杂志 | |||||||||
悬而未决的事 案子判下来后,江苏某市政府机关曾专门打电话给张勇强,希望能将这个案例作为一个反面教材去该市讲讲课、传授一下经验教训,避免我国其他做类似代工的企业在今后再遭遇这样的问题,结果被张勇强臭骂了一通。 律师宋深海说,张勇强这个人脾气比较大。案件判下来后,宋深海去过一次银兴制衣厂,但张勇强还是唠唠叨叨的,觉得这个案子把他拖了进去,心理上很不舒服。此后,宋深海也不再和张勇强联系。 对于法院的判决,耐克公司的代理律师周斌透露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截至2004年10月,这笔30万元的赔偿仍没有打到耐克公司的账户。 “法院判你们厂赔钱了吗?”记者问张勇强。 “判了。” “判了多少钱?” “不知道。” “这要从你们公司拿钱啊,你怎么会不知道?” “不知道。这得问进出口公司。”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当时我就跟进出口公司张经理说,这个案件怎么判我不管,反正如果要赔钱,我就找你们拿。” 据周斌透露,判决书上标明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对进出口公司和银兴制衣厂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CIDESPORT公司赔偿了耐克公司20万以后,耐克公司还有权向CIDESPORT公司追索其他的10万元赔偿。但是由于CIDESPORT公司是境外公司,中国和西班牙都是两个主权国,两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判决的协定,所以中国的判决书要到西班牙去执行,还必须获得西班牙对判决书效力的认定,相当于在西班牙本国再次形成诉讼,“基本上无法做到”。 尚未解决的问题远不止赔偿问题。 2003年1月2日,CIDESPORT公司不服判决,委托律师孙焱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宋深海却认为这不现实,“如果完全按照CIDESPORT公司的观点,我们认为还是太先进了,太先进了!虽然我们也赞成他的观点,希望也能引起重视,但要让深圳法院接受它的观点我们认为不现实。” 在上诉书中,CIDESPORT公司提出:首先,深圳中院未按照《民法通则》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也未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以无过错原则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深圳中院未按照《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RIPs协议》规定的标准确定法定赔偿额,在判决中确定的法定赔偿额畸高。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CIDESPORT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CIDESPORT公司自动撤诉,深圳中院的判决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鉴于法院最终判决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该关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涉案标有“NIKE”商标的滑雪茄克。 孙焱至今对此仍耿耿于怀,对记者笑叹道:同样的案子,耐克在西班牙输了,在荷兰输了,但是在中国却赢了! 而张勇强的代理律师宋深海也是感想颇多,曾经想写一些心得体会发表出去,后来还是终于忍住了。“无论怎么说,案子终究是输了,这不是件光彩的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第五十一条 各成员应按下述规定制定有关程序,使权利持有人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有可能被进口时,能够向行政或司法主管当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当局暂停放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只要符合本节的要求,各成员可允许针对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货物提出这种申请。关于海关当局暂停放行从其境内出口的侵权货物问题,各成员也可调定相应程序。 相关专题: 《经济》杂志封面文章: 之一:谁在帮耐克狙击中国 之二:两家NIKE恩仇录 之三:维护还是曲解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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