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杂志封面文章:谁在帮耐克狙击中国(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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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1:09 《经济》杂志 | |||||||||
法院的判决 张勇强一直认为这件事不是他弄出来的,于是对进出口公司说,这个事我不管。后来在深圳开庭时张勇强也没有去,只是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其实这个代理律师也是进出口公司帮忙找的。 2002年12月10日,银兴制衣厂的代理律师宋深海独自一人来到深圳中院,可到场一看,“法庭搞得蛮隆重的,不仅来了很多记者,而且还搞了电视录像。” “我们一上去就感觉被抓了典型,气氛比较压抑。” 据宋深海透露,这本来只是一件涉案金额区区几十万元的小案子,但之前我国和美国有一些贸易摩擦,于是国家对这个案子似乎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宋深海至今仍然记得这样一个细节: “在这个单子中,银兴制衣厂的经营额为123885.76元,按照行业的一般利润标准为12%,利润为14866.2元。由于海关查扣了服装,而本批服装采用信用证付款,无法交单结汇,因此银兴制衣厂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加工费的付款,”为了取得法官的同情,宋深海在法庭上陈诉道:“我们也损失巨大啊!” 是时深圳中院的审判长李中圣突然笑了起来。李中圣问:“你为什么要把这个算出来?” 宋深海回答道:“我们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侵权来牟取暴利,我们所获得的利润是极小的。你们不能判我们赔偿50万,我们哪有那么多钱赔给你!” 后来进出口公司的代理律师赵彦雄也表示,本案中进出口公司的代理出口行为能够获得的理论利润只有4000元,但拟获得的利润尚未实现。这些陈述显然对最后的判决起到了一定影响,最后法院的判罚是三家被告共同赔偿耐克公司30万元——而不是耐克公司要求的50万元。 但最终银兴制衣厂的命运并没有得到改变。 深圳中院理直气壮地说,中国作为WTO成员,对任何国别的当事人都给予平等的保护。法院认为,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对NIKE商标拥有合法的专有使用权,但是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的特性,在中国法院拥有司法权的范围内,耐克公司取得NIKE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就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目的在中国境内委托制造并出口标识为NIKE的滑雪夹克;进出口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接受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的委托,进口用于加工NIKE商标的滑雪夹克材料和商标标识,服装制作完成后,又负责报关出口;银兴制衣厂接受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的委托,并与进出口公司相配合加工制作NIKE商标的滑雪夹克。CIDESPORT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银兴制衣厂在本案的侵权行为中主观上有意思上的联络,行为上有明确的分工,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 但是考虑到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已经被海关查扣,客观上尚未给耐克公司造成实际上的商誉损害,耐克公司请求三家公司赔礼道歉一项,深圳中院不予支持。 最后深圳中院判定:CIDESPORT公司、进出口公司、银兴制衣厂构成共同侵权!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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