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杂志封面文章:谁在帮耐克狙击中国(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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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1:09 《经济》杂志 | |||||||||
自己缚上的锁链 在银兴制衣厂将服装成品送抵深圳文锦渡海关仓库后,2000年8月12日,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文锦渡海关报关出境,拟经香港转口出口到西班牙,在2000年9月10日交付给委托加工方——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根据深圳文锦渡海关YZL1936(910R02BA0429)号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记载,该批服装的商品名称是滑雪夹克,规格有两种,数量是4194件,货值是57849.7美元,以信用证为结汇方式。 2000年8月19日,耐克公司以这批服装侵犯了“NIKE”商标权为由,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请扣留这批服装;2004年8月24日,深圳文锦渡海关对这批商品进行了扣留。 张勇强们败诉的第一个关键点出现了:货物被中国海关扣押。 深圳文锦渡海关的这一做法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非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专业人士,没有人知道这一规定中隐藏着的微妙而巨大的差异。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以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为基准修订的。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的是,TRIPs协议只要求成员国(地区)海关对有知识产权问题的进口货物进行扣留,但并没有要求对有类似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扣留。比如TRIPs协议的发起人之一美国,就并没有在制定其本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将对出口货物的盘查、扣留包含进去。美国的规则是,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谋求通过司法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若这批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申请出口,知识产权权利人却不能要求美国海关对其加以扣留,美国海关没有这样做的义务。 但是中国海关却有这样的义务,而深圳文锦渡海关又忠实地履行了这一义务,于是银兴制衣厂加工的这批服装被扣留了。从事后的结果来看,正是因为货物被扣留,才使原告方耐克公司在法院的起诉和举证获得了优势。而若货物没有被扣留,整个举证的优势就会逆转,判决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法学博士张平分析认为,如果中国的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没有那样一条规定,深圳文锦渡海关无权扣留银兴制衣厂加工的这批服装,那么耐克公司要想获得充足的证据,则要等到这批服装运出国门再调查取证,还需要立案、侦破、审讯,需要一个漫长时间的过程。如果是这样,耐克公司的这起诉讼几乎无法完成。在这个案件当中,耐克公司充分地利用我国的海关制度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而我国的企业却因为这样的制度的约束,根本没有缓冲的余地。“只是收取了微薄的定金便开始从事生产,但是还没有走出国门,便被海关扣押,还得面临巨额的赔偿。而我们的企业本身没有错。这样的一个条款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张平说,与耐克商标案类似的海关扣押还有很多。他随口就举出了天津海关扣押的一起光盘案:“内地企业代工的光盘出口时被海关扣押,内地企业举证说是受香港企业委托的,若是侵权也只能算是香港企业侵权。但海关却不会管那么多,只要是有知识产权问题就得扣押,内地企业就得承担责任。”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承诺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扣留,等于是在无人逼迫的情况下主动往自己身上缚了一条锁链。 相关专题: 《经济》杂志封面文章: 之一:谁在帮耐克狙击中国 之二:两家NIKE恩仇录 之三:维护还是曲解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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