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杂志封面之二:两家NIKE恩仇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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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1:20 《经济》杂志 | |||||||||
记者 周季钢 荷兰:海关放行
也就是耐克诉银兴制衣厂侵权的2000年,CIDESPORT公司除了在浙江有代工厂以外,在我国东部的其他地区也加工了一些服装系列样品,带有自己的“NIKE”商标,并得以顺利通过海关朝西班牙发货。 2000年6月30日,CIDESPORT公司委托KLM航空公司在上海接运该系列产品,以便经过SCHIPHOL(荷兰地名)向巴塞罗那——CIDESPORT公司所在地发运。 然而,当这些产品运至SCHIPHOL后,作为非欧盟产品,被存放于海关仓库,等待过境放行。此时,根据耐克公司的请求,荷兰海关向荷兰反伪造协会发出通知,依据所谓的反盗权法令(欧盟第3295/94号决议),对这批“有知识产权争议”的进口货物进行两次为期十天的扣留。 2000年7月28日,耐克公司向CIDESPORT公司提出将这些产品封存。 2000年8月25日,CIDESPORT公司向荷兰HAARLEM区法庭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对被封存的产品进行启封,并由耐克公司向CIDESPORT公司支付庭外费用,约2500佛罗林(Florin,货币名);并由耐克公司支付该次法庭费用。 CIDESPORT公司认为,耐克的封存是非法行为。根据Benelux(比利时、卢森堡与荷兰三国经济联盟)统一法第13A第1款规定的BMW(经济关系商标权),这些被封存的产品并未产生任何侵权问题,因为它们是运往西班牙销售的;在这个案件中,也并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事实。 HAARLEM区法庭认为,也许在SCHIPHOL出现过境品牌商品,根据荷兰法律可以认为是在荷兰使用商标,但这里只是涉及在贸易关系上使用商标,而被封存产品的现状——过境非欧盟产地产品,目的地是巴塞罗那,CIDESPORT公司作为收货人——却使得这种“在贸易关系上使用商标”的看法无法令人接受。同时,耐克公司并没有阐明CIDESPORT公司具有在荷兰市场上开展和上述被封存产品有关的任何重大经济活动的意图存在。因为是过境产品,而在产品接受国——西班牙——可以合法销售,因此,HAARLEM区法庭认为,在任何情况下CIDESPORT公司都没有偷偷利用耐克公司的商标知名度的侵权恶意,“根据双方在西班牙相互诉讼的现状,从各方面来看均有理由接受CIDESPORT公司的申请。” 由于货物是新产品系列的样品,CIDESPORT公司急切希望并仅向西班牙零售商展示,而且SCHIPHOL事件后,CIDESPORT公司也表示不会再冒与耐克公司在西班牙境外的其他某个国家发生冲突的危险。于是,2000年9月8日,HAARLEM区法庭作出以下判决:立即对被封存的产品予以启封,不受耐克公司妨碍地将被封存产品运往西班牙市场。判罚耐克公司支付2500佛罗林的庭外费用和支付该次法庭费用。 尽管耐克公司力争相反的结果,但是它没有任何理由支持在这个基础上维持封存。 在这个案件中,HAARLEM区法庭特别提到,不能排除CIDESPORT公司在中国侵犯耐克现有权利的可能,因为系列产品是在中国加工和标明商标的。 相关专题: 《经济》杂志封面文章: 之一:谁在帮耐克狙击中国 之三:维护还是曲解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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