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条管了18年 重塑《义务教育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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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12:27 《财经》杂志 | |||||||||||||||||||||||||||||||||||||||||||||||||||||||||||||||
“18条”管了18年 “义务教育”,即强制公民接受一定年限学校教育的制度,发轫于17世纪的德国,迄今多数国家和地区早已普遍实行。 中国学界目前一般认为,“义务教育”应是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不仅在于提高个人的福利水平,对提高综合国力和实现社会融合更至关重要;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均衡化、免费性的特征;举办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应该由政府提供投入保障。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财力,义务教育的实施年限亦有长有短。在发达国家,有的已经实行12年制义务教育。 中国的《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据此,中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小学)、初级中等教育(初中)两个阶段;不收学费,但收取部分杂费。 《义务教育法》是中国的义务教育走向法治化之肇始。但囿于早期条件,法律条文极为简约,通篇不分章节,只有18条,计1825字。1992年3月14日,当时的国家教委颁布《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内容有所拓展,也只扩展至5200余字。 迄今,这个只有18条的法律,已经整整“管”了18年,与现实需要的差距越来越大。 义务教育的核心是投入问题。现行《义务教育法》中,涉及这一问题的只有“第十二条”泛泛的规定,即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实施细则》中则加上一条:“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至于各级政府应承担多少、怎么承担,有关表述非常笼统,实际上难以据章操作。 在中国城乡分割的状况下,义务教育的最大问题反映在农村。因为农民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的成本。 在义务教育资金筹措的问题上,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而在城市,教育费附加只向企业收取,城市居民实际上并不交纳。如此,此条款实质上把“农民承担义务教育投入”合法化了。 18年来,农村的中小学主要依靠农民负担的农业税、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维持运转。乡村两级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义务教育投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很少。据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1年对7省26个县的抽样调查,上级政府的教育补助专款占12%,县财政为9.8%,其余的78.2%为乡村负担。 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2年调查,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低至不足2%。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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