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造成损失1亿 最高法核准三金融犯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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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07:4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邹桂)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天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利明等4名金融要犯执行死刑,其中3人曾为银行工作人员,共造成国家1亿余元的损失。 郑州王利明等 内外勾结骗款2843.2万
原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会计科科长的王利明,与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苗平、宋中俊以及王翔、王郑光(均另案处理)等人,自1999年4月至同年7月,先后以高息诱骗河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5个单位将资金存入建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共计3302.77万元,随后便使用仿造的银行汇票和转账支票从5个单位的银行账户上骗出存款2843.2万元,致使国有银行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无法追回。王利明、苗平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郑州王翔等 窃取印鉴骗款4000万 王翔原是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职员。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王翔与薛喜斌等相互勾结,通过电脑扫描储户印鉴,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将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三个单位存入银行的4000余万元资金转出后非法占有使用。其中王翔同意直接转给吴国良使用赃款1000余万元,自己支配使用赃款1340万元,造成国有银行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王翔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珠海梁世汉 受贿后开31张信用证 梁世汉原是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组长。1997年6月至1998年10月间,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强(在逃)请求梁世汉为其两家公司开具信用证,并允诺给予其所开信用证金额2.5%的报酬。 虽然明知上述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不足,周强亦不能提供保证金作抵押,梁世汉仍然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其工作代码和操作密码,盗用该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为周强开具了31张信用证。周强将其中8张信用证贴现,共造成开证银行损失1033万美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79.1218万元。梁世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人民法院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判处相当严厉,在近年来判处的7586名金融诈骗罪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达4244人,占56%。但金融诈骗犯罪发案仍然居高不下,针对这一态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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