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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被掉包的存折懵懂存款 49万元落别人腰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10:02 南方日报

  本报记者 曾强 通讯员 邓爱君 邓敬文

  家住蕉岭县的傅女士,在工商银行蕉岭县支行营业部开立账户后,存折被掉包,不明就里地往别人的存折内存入49万元巨款。当她发现是个陷阱时,巨款已经被人取走。无奈之下,她将3个相关银行告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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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万存款蒸发差点晕倒

  傅女士是一位生意人,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经朋友介绍,她准备与一个自称是香港老板的人合伙炒外汇。按照对方的要求,傅女士必须存入50万元到其指定的银行。去年12月3日下午1时许,傅女士到工商银行蕉岭县支行营业部存入100元,开了一个以自己姓名为户名、账号为“7019”的新账户。当天下午4时多,傅女士从别的银行取出49万元,存入工行蕉岭县支行营业部,并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营业员清点现金无误后,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

  次日上午9时多,傅女士来到该营业部续存1万元。办好存款手续后,她打开存折一看差点晕倒,两天一共存入500100元,为何突然变成10100元?。惊愕之余,傅女士忙问营业员,昨日存入的49万元为何不在账上?营业员回答说,该账户在开户时办理了一卡一折,49万元在当日下午4时多被人用卡取走了。傅女士听罢,慌忙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可是已经太晚了,诈骗分子早已逃之夭夭。

  同名存折掉包提空巨款

  据傅女士回忆,49万元巨款被取走,完全是由一名自称是香港老板的男子导演的骗局。

  原来,该骗子在同日早些时候,以一张与傅女士同名、但性别为男性的假身份证在工行蕉岭县支行营业部存入100元,开立了一个与傅女士同名的新账户“6640”,同时办理了一卡一折。该骗子在当日以与傅女士洽谈生意为由,要求傅女士在该营业部存入100元开立一个账户,作为做生意的保证金账户。在双方洽谈生意的过程中,该骗子趁记录傅女士存折的姓名、账号之机,将其新开的账户“6640”与傅女士的存折“7019”掉包,并要求傅女士在该存折上存入50万元作为做生意的保证金。傅女士依约行事,导致49万元巨款刚存入,就被骗子在短短的半个钟头内,分别在工行梅州分行、梅县支行用卡分3次取走。其中,第一次提取20万元,第二次提取10万元,第三次在柜员机通过转账后提取19万元。

  失主状告三银行两个理由

  今年4月20日,傅女士一气之下,将相关的3家银行告上蕉岭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工行蕉岭县支行赔偿49万元,梅州分行、梅县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傅女士认为,造成49万元巨款损失,银行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她与该银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面必须承担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在内的多项义务。二是由于3个银行违规操作,造成傅女士巨款被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A.自称是香港老板的骗子,用假身份证在工行蕉岭县支行开户存折,蕉岭县支行没有认真审查该身份证的真实性,存在重大过失。B.傅女士存入49万元现金后,支行职员没有认真核实电脑上显示的详细情况,同时,傅女士在开立新账户时,并未办理银行卡,在存折上不会有办卡标志,而骗子以傅女士的名字开户还办理了银行卡。C.梅州分行和梅县支行的职员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操作,致使49万元巨款在短短的半小时内被骗子取走。

  被告称错存账户损失自负

  今年5月8日,蕉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银行方面认为,一、傅女士将钱存入别人的账户,损失责任应该自负。傅女士将49万元存入账户为“6640”存折内,那么银行与“6640”的持有人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与傅女士没有建立49万元的储蓄合同关系。因此,傅女士不是49万元储蓄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当然就不能主张合同中的合同权利,无权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存款。傅女士应该向“6640”所有人主张权利,而不该向银行主张权利。二、银行职员没有出现违规操作。关于审查身份证真假问题,银行认为,其审查储户身份证是形式方面的审查,鉴别身份证真假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银行只是对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存款人本人,账户户名与存款人姓名文字是否一致进行核对。

  双方过错责任一审判6:4

  蕉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傅女士与蕉岭工行没有成立49万元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傅女士当日拿着与其同名,但不同账号的存折到蕉岭工行营业部存款49万元。因此,认定与其同名的人与蕉岭工行营业部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而傅女士却成了其同名的代理人。二、蕉岭工行在办理存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表现在:由于蕉岭工行存款业务操作程序的改变,存款凭证由过去的储户自己填写改为银行电脑直接打印,改变了通常的交易习惯,影响了储户对打印的存款凭证的认知。蕉岭工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也有明显的瑕疵,提供的存款凭证没有代理人栏,而且打印的存款人、金额、账号、代理人等重要条款不够醒目,虽有“阅后签名”的提示,但不足引起存款人的注意。当蕉岭工行存款电脑程序在傅女士的身份证号码与存折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时,银行自动处理将傅女士作为存款人的代理人。蕉岭工行在办理账号“6640”个人银行结算账号时,未认真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让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假身份证开立了结算账户,为诈骗分子侵害傅女士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条件。三、傅女士与蕉岭工行对49万元存款事实均存在一定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傅女士因疏忽大意,拿着别人的同名异号存折去银行存款,这是导致合同未成立的主要原因,应对49万元被人取走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傅女士承担60%的责任,蕉岭工行承担40%的责任。

  蕉岭工行要赔偿19.6万

  由于蕉岭工行实际上与诈骗分子建立了49万元储蓄合同关系,作为取款行的梅州工行和梅县工行与傅女士没有合同关系,傅女士对梅州工行、梅县工行一并提起合同之诉主体不适格。

  前日,蕉岭县人民法院对这宗备受当地人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蕉岭工行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赔偿傅女士损失19.6万元。同时,裁定驳回傅女士对梅州工行和梅县工行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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