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次经济普查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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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6:55 新民晚报 | |||||||||
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4)10号)的规定,本市将于2004年与全国同步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
这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搞好这次经济普查,对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履行政府宏观调控的公共服务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报系统,都具有重要作用。 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其中,8月-10月,进行单位清查摸底。 普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内容为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为了保证本次普查的顺利进行,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这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同时,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将负有保密义务。 在本次经济普查工作中,对你们所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海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