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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外债超过警戒线 外资银行外企扮重要角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 15:3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幸玮 北京报道

  6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邹林表示,中国短期外债指标已经超过25%的国际安全警戒线,有必要对短期外债进行适当控制。而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也于6月26日正式实施运行。该办法的实施是否会造成对中外资银行外债管理的差别待遇?为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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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专访了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研究院的梅新育博士。

  经济观察报:《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将于6月26日正式实施,监管层出于什么考虑出台该办法?

  梅新育:我认为,制定该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弥补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制度漏洞,控制不符合管理层期望的债务资本流动。

  2002年下半年以来,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驱动下,国际游资涌入中国,对人民币汇率升值施加了沉重的压力。在人民币汇率安排遭受的历次压力中,国际游资通过外债渠道的流动也发挥了显著作用。2003年末,我国外债余额折合1936.34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22.78亿美元,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比上年末增加10.28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比上年末增加212.50亿美元。要维持人民币汇率免受国际游资冲击,就必须控制外债渠道的游资流动,而在原来的外债管理体制下,外资银行、外资企业成为外债渠道资本流动控制的最大漏洞,因此,该办法也是为了填补对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存在的管理空白。

  虽然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理和客户限制,但是在外债管理政策上还存在着差别待遇,这不利于中外资银行进行公平的竞争,该办法的实施也就是意图统一统计口径与管理政策、统一中外资银行外债监管方式。

  经济观察报: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借用外债的方式有哪些,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增长迅速的原因是什么?

  梅新育: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确借用,如外资金融机构从国际金融市场拆借用于国内,或者是外资企业借用外债;一种是变相借用外债,如预收货款。

  外企借用外债,从动机角度来看,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不仅希望获取高额利息收益,而且希望借助利息偿还免税规定,逃避中国税收管理,从而偏好向其在华投资企业发放高利贷贷款而不是补充资本金。不仅如此,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还希望通过债务资金流动套取利差和汇率收益:新兴市场利率高于成熟市场利率或东道国货币存在升值预期时,就直接或间接从母国借入资金;反之,则通过偿还母国资金或通过对母公司的应收账款等方式将资金调回母国。

  从管理政策角度来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政府对波动性强的证券组合投资限制严格,对直接投资则给予多种政策便利,包括借用外债的便利。我国国内中资企业对外借款需要借款指标并经过审批,而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无需审批,客观上为国际游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渠道流入中国套利创造了条件。

  对于境内机构,在2003年1月8日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外管局联合颁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境内机构举借外债等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条款。

  对于外资企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仅在第2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除此之外并无一言涉及外资企业借用外债规模控制。在《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中,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但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旨在控制外资企业举借外债规模的第18条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具文。

  90年代末以来,中国国内金融市场加快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相应地日益成为外债流动的重要渠道。

  在资金供给方,外资银行融资渠道畅通,只要业务需要,就可以通过拆借方式向境外联行调拨资金贷放给客户,并在客户还款后立即归还。

  在资金需求方,由于中资银行的外汇贷款不能结汇,外资银行的贷款可以结汇;加上2000年下半年以来西方主要中央银行为刺激经济而屡次降息,导致人民币利率较高,外汇利息成本加上结汇手续费仍然低于人民币借款成本,客户更偏好使用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原来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虽然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管理实际上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2003年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资金进出频繁,成为我国外债借款和还款的主要载体。

  经济观察报:此次办法的实施将会对中资和外资银行带来哪些变化?

  梅新育:我认为,该办法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国际游资的监督和控制,并不涉及到对中外资银行的待遇差别问题。因为中国政府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手段如央行利率和前段时间的调整准备金率,同样对在中国经营的外资银行形成约束。除非外资银行经营外币,但这样一来必须经过审批并视同外债管理,如果不经过审批,国内的外汇贷款除非是出口押汇,否则借来的外汇贷款不能当作结汇使用。

  经济观察报:央行2003年统计报表提供的数据表明,在华境内外资银行整体资金来源高度依赖于境外拆借,同时,国外负债增加额超过总资产增加额,更表明了外资银行减少了国内负债以求更多地增加国外负债。能否分别从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的角度,谈谈中外资银行对于外汇贷款方面的优劣势?

  梅新育:从资金供给方来看,由于外资银行融资渠道畅通,外资银行只要有业务需求,就可以通过拆借方式向境外联行调拨资金贷给客户,并在客户还款后立即返还。

  从资金需求方来说,由于中资银行的外汇贷款不能结汇,而外资银行的贷款可以结汇;另外,2000年下半年以来西方主要中央银行为刺激经济而屡次降息,导致人民币利率较高,外汇利息成本价上结汇手续费仍然低于人民币借款成本,客户更偏好使用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外资银行这种以资产业务决定负债业务的经营模式,固然将客户的贷款需求与筹资行为直接挂钩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但同时也加大了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短期资本流动的难度。特别是以前中国对外资银行通过境外拆借形成的外债在管理上无逐笔登记要求和规模限制,在申报中也没有业务流量数据,外汇监管部门几乎无从掌握通过这条渠道的外债资金流动情况。《通知》规定,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今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按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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