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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直面3%超低回现率 不良资产外卖难定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08:1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韩瑞芸 北京报道

  谁不看重白花花的银子?

  而事实情况却是,截至2003年年底,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均回现率仅为3%,远低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四大公司)自身20%左右的总体平均回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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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看起来更像是一笔“赔本买卖”,中外各方的合作仍旧如火如荼。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的话来说,四大公司天然地强调对外处置所带来的短期现金流,而外国机构投资者也乐于从买来的资产包中低成本进入尚处于管制的行业。

  不过,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近日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调研后,毫不客气地指出,四大公司不仅难以应对国际投资银行的挑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行业管理、风险防范非常薄弱。

  3%超低回现率

  这是一份“报忧不报喜”的报告。近3500字中,仅有百来字肯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发挥的积极作用。

  报告称,四大公司利用外资培育了不良资产市场,扩大了不良资产销售渠道;加快了资产处置进度,降低了运营成本,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探索了不良资产定价模式,培养、锻炼了资产处置员工队伍。

  但是,一连串不太好看的数据让这番溢美之词变得平淡无奇。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末,四大公司先后13次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涉及贷款本金及表内利息达825.27亿元,回收现金25.33亿元。其中,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428.39亿元,回收现金10.7亿元,与外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396.88亿元,已回收现金14.63亿元。

  这意味着,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均回现率仅为3%。

  与此同时,根据银监会今年4月26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报告,截至2004年3月末,四大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287亿元(不含债转股部分),累计回收现金1055亿元。照此计算,平均回现率为20%。

  这种悬殊的差别由来已久,且有扩大趋势。据2002年12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料显示,截至当年9月30日,四大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2323亿元(不含债转股),共回收资产846亿元,资产回收率达36%。其中,对外处置的不良资产占比14%。外资参与处置的平均回现率为7.6%,而总体平均回现率为24.55%。

  掐指一算,自1999年四大公司成立以来已近五年,是时候检讨其经营业绩并确定发展方向了。正因如此,在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特别提出要对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良好的考核约束机制”。

  “对于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我们难以找到一个良好的指标来衡量,究竟资产处置的回收率应当多高为宜?”巴曙松认为,由于当初是以账面价格剥离不良资产,各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不良资产质量也就参差不齐,要回答以上问题已非常困难。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利润的较量中,外方已经旗开得胜。以去年华融按8%的现金回收率出售108亿元资产包给大摩投标团为例,若按保守估计约20%的回现率,大摩将在这笔生意中得利10亿元以上。

  问题出在定价上

  “有一个房地产项目,我们认为它的出售价格完全可以是现价的100%,但摩根士丹利只估价5%。”而通常情况下,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的折价不得低于其账面价格的30%。显然,外方的报价令一位多年从事资产保全工作的人士难以接受。

  银监会的调研报告认为,不完善的定价方法是四大公司难以应对国际投行挑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际投资者采用以尽职调查为基础的现金流分析法确定不良资产价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风险折扣后,确定不良资产收购价格。而资产管理公司普遍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通常采用静态的债务重组偿债法,结合资产评估法和清算关闭法,再综合确定售价。两种差别致使银监会认为,“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不良资产定价体系对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完善至关重要。”

  定价的关键性不止是银监会一家之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郑杨曾撰文指出,“对外处置项目在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资产管理公司会就外汇汇兑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最难把握的是不良资产在对外处置中的定价是否合理的问题。”

  郑杨认为,按目前的法规,最终定价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而定,国家监管部门对此无法介入和干涉。这种定价机制固然维护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但也引发所有权和处置权分离的问题。

  就此,巴曙松提出,不良资产的评估和定价可以用评估价值与协商定价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引入中介机构(如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进行评定估算,以此作为不良资产的参考价格。在此基础上,买卖双方再进行直接协商,进一步确定不良资产的交易价格。

  银监会要政策

  银监会出具此份调研报告当然不仅限于“说明问题”,如何解决问题才是各方都关心的。

  为了要到政策,资产管理公司并没少做努力。2003年7月,在首届亚太地区不良资产论坛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杨凯生表示,四大公司正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以求尽快明确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政策。

  在此之前,虽然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于2001年共同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但用国家外汇局郑杨的话来说,短短十条的暂行规定“原则性过强,执行起来困难”。

  而杨凯生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四道“门槛”,即债权转让程序、外汇汇出、合资公司待遇以及对外处置的税收优惠问题。

  在银监会的这份调研报告中,以上相关问题均被一一涉及并有了解决办法。

  在法律法规方面,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中外合作公司可以按合同分配现金流并汇往境外;建议有关部门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作出司法解释;建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时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管理方面,报告建议有关部门确立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机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监管对象由四家公司扩大到中国境内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涉及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的规章制度。

  尽管解决办法在现在看来还只是“建议”,但令人欣喜的是,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研究已有时日。此前的三四月份,银监会就已出具一份“关于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发展问题的报告”。

  或许,资产管理公司要政策的漫漫长路将会在不久后作个了断。

  银监会报告直击: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难敌国际投行

  除了定价机制陈旧之外,与外资的接触中,尚有更多问题摆在四大公司面前。在四大公司转型为投行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时,与国际投行的竞争也将逐渐公开化。

  不过,银监会的调研报告称,“四大公司难以应对国际投资银行的挑战。”报告认为,除却定价机制,仍有三方面因素存在障碍。

  首先,资产证券化是国际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其中,一、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无法满足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设立特殊目的机构还存在着法律障碍。另外,作为创新的债券品种,抵押支持证券归为何种性质的证券,基础资产管理归为何种业务领域等技术问题还需要明确。

  其次,资产处置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与国际投资者的先进经验相比,国内设计的招标、拍卖交易结构本身较为简单,有些甚至是简单的“一拍了之、一招了之”。

  另一个问题是,国内现有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与外资相比差距较大。报告认为,国际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利用程度和使用频率都很高,但国内有关中介机构信用状况较差,涉及不良贷款处置业务方面的专业化程度较低,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出具报告的随意性还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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