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闸放水信托计划异地销售 银监会身处监管之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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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3日 14:36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程志云 北京报道 对信托公司开放异地信托经营有望在近期成为可能,异地发售信托产品即将被纳入监管范畴。 这是5月28日银监会召开的专门会议上透露的信息。在这次会议上,银监会相关部门
会后,银监会还向一些地方银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该通知中,监管当局首次认可了信托公司异地销售信托计划的行为,并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加以规范。 对信托计划异地销售的开闸放水,可能引发整个行业格局的变化。但是,信托专家孙飞认为,这也意味着监管难度的提高和监管能力的考验。 暗渡陈仓 按照信托业的“一法两规”,信托公司在异地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异地经营问题让监管当局一直处于两难之中。“堵”则违反市场规则,也堵死了信托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而“放”又会纵容某些信托公司不规范的经营,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 一外地信托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透露:“据我了解,目前多数信托公司都在上海、北京等中心城市设立了办事处。这些办事处都不属于分支机构,不违背一法两规的原则。我们在北京也有很多业务,最主要的是寻找一些机构客户,说服他们投资我们的信托计划。” 自从2001年以来,不少信托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拓疆展土。一些中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急于到东部大城市扩张,东部城市的监管部门对此反应强烈。2003年下半年,上海银监局明令禁止本地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帮助外地信托公司在沪开展业务。 而另一方面,外地信托在上海、北京等城市处于边缘地位,不能得到应有的监管。一位前庆泰信托人士告诉记者:“在上海开展业务时,上海银监局不会通知我们有什么行业信息,我们开展业务时,也只需向注册地所在的银监局报备有关材料、接受监管,不需要向上海银监局报备。” 一信托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外地信托公司在京、沪等大城市的重要任务就是找钱。而这些资金很大一部分名义上用于购买信托计划或者委托理财,实际上串通其他“力量”去投机股票。“外地信托公司的信誉、竞争力往往不如本地公司。据我们所知,在目前股市这么不好的情况下,有的外地信托公司为了抓住本地客户竟然私下里许诺给资金方10%的回报,这是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准入条件 4月5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安徽国元信托的讲话中提到要将异地销售放开,开放异地经营便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最近下发的这份讨论稿中,对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规定了8条准入规则,其中包括已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托本金出现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不超过1个;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损失,且按照银监发(2004)4号文件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许多信托公司对该讨论稿的意见主要集中在50万这个高门槛,他们认为,在大城市中一次肯投资50万的投资者,在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中都为数不多。 监管当局要求信托公司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中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而且接受异地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天津北方信托一位人士告诉记者,信托行业的格局已经由诸侯割据局面走向几分天下,几个大城市将成为信托机构争夺金融资源的战场。不论准入标准多么严格,我们都必须占领这块阵地。 监管瓶颈 除此以外,对于擅自在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监管层明令其注册地的银监局应责令其停止推介活动,并暂停其一年内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尚未取得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也将在一年内不予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信托公司也认为其惩罚力度过严。 地产监管部门按照这个通知执行会有困难。某地银监局非银部的一位人士认为,该规则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不符,地方监管部门的实际人力、物力以及监管水平都达不到要求,“我们非银部的工作人员只有那么2、3人。” 不过,重庆国投总裁助理孙飞认为,银监会将更加强化对信托业的监管,采取更为严谨的监管措施,严格防控风险,促进信托业稳健经营和发展,实现审慎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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