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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职能调整统一 圈定监管问责“九大禁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 18:40 21世纪经济报道

  韩瑞芸

  “银监局该干什么?银监分局又该干什么?对于这些问题,以往只是散布在各个‘通知’、‘规定’、‘办法’里,并不全面,也没有形成统一细致的答案。”

  正如华东一位银监局人士所言,银监会挂牌成立一年以来,全国上下专门从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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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工作人员已有几千名,然而,对于他们到底该管些什么的提问,除了“承接央行有关银行监管职责”的回答外,似乎鲜有明晰表述。

  不过,有理有据的日子已经到来。近日,经银监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印发到各省银监局。银监系统监管职责纵向分配的问题,已得到初步解决。

  银监会职能调整

  《暂行规定》洋洋洒洒数十页,共计16章92条。它不仅确定了“会总部-监管局-监管分局”三个层次的监管工作组织体系,还分别依次记录了从政策性银行到农信社的各层次监管职责。

  对于一些重要的监管问题,《暂行规定》独立成章,特别表述,其中包括“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监管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有关监管工作时限要求”以及“监管责任的考核和监督”等。

  需要指出的是,监管办事处此次并未纳入银监会的组织体系。它们是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在县(市)一级的办事机构,在上级监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下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一位银监局人士说,银监会成立初始,国务院仅仅是确定了其八项“原则性”的监管职责(见附表)。由于银监局大多数工作人员都来自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管一线,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未被修改的大半年时间里,监管人员只能凭着“惯性”工作。

  2003年年底,两大法重新修改并同时出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的监管职责终告确定。然而,地方上究竟该做些什么,法律并不可能详细规定。对此,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的很多工作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而今,这种接近“混沌”的状态持续了一年多后,《暂行规定》终于给了他们一根标杆。相比一年前,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已有明显变化。

  当初国务院确定的8项职责侧重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引导,而一位省银监局人士认为,“现在的八项主要监管职责完全依据《银监法》的提法。更注重银监会内部上下层级的工作协调,以及与央行、财政部的配合”。

  “这是我们内部的工作手册,是分层次开展监管工作的依据。”前述银监局人士透露,应《暂行规定》要求,该局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内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

  严格监管问责

  硬币总有正反两面。监管的另一面,是对监管者行为的监督。

  “《暂行规定》非常细致,这就是将来实施监管问责制的基础。”银监会一内部人士肯定地说。

  记者也注意到,《暂行规定》特意拿出一个章节,专门给系统内工作人员念“紧箍咒”。

  《暂行规定》称,银监会要建立监管责任的考核监督制度,对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实行严格问责。

  其中的考核监督制度要求,包括监管办事处在内,银监会各部门、局、分局的负责人及其监管人员,每年都要提交监管工作的述职报告。这份报告应包括: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发现的金融风险事件及上报与处置的情况、监管工作经验总结、工作中的自查问题。

  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工作人员的考核将由其上级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负责人负责,考评结果报相应人事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这还被视为单位工作评价和员工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实际上,在问责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经设立了监管人员“六不”行为规范。

  这六项可能导致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的禁区包括: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而此次实施的《暂行规定》,又在“六不”之外新添了“三不”:违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故意隐瞒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事实,或以其他方式袒护其逃脱处罚的;未经批准私自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金融监管信息的。

  为了让各级机构意识到“问责”的重要,特殊情况下,上级监管机构还可全部或部分上收下级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其前提条件是:下级监管机构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或风险状况急剧恶化,或被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其它需要上收权限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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