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修改不会导致信贷波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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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 07:2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康以同 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内部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整理和确认,因此在新《贷款通则》实施后,应当不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产生波动性影响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
修改是顺理成章之事 现行《贷款通则》于1996年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同年8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近8年历史。这期间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对外开放日益深入。现行《贷款通则》已经明显不适应新形势,因此进行修改是顺理成章之事。 8年来中国发生的许多事件对现行《贷款通则》有重要影响。首先,中国新颁布或修订了一些法律,已经事实上改变了现行《贷款通则》的诸多内容。比如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合同法》,取代了原有的《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门有一章涉及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作为法律地位较低的规定,现行《贷款通则》显然要做相应调整。又如2003年12月全国人大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同时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三部法律重新调整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贷款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直接改变了现行《贷款通则》中一些最基本的内容。 其次,中国于2001年11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承诺于2006年11月以前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金融业务,而现行《贷款通则》并不约束外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也即中外资金融机构没有在平等的法律环境下开展业务和进行竞争。 第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管理规定,已经实际上修改了现行《贷款通则》的某些具体规定。比如中国从2002年起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按不同风险类型贷款提取准备金,完全放弃了原有的四级分类体系、不良贷款的界定和准备金提取原则。 第四,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现行《贷款通则》许多涉及银行内部管理的具体事项已不适宜由主管部门来具体规定。另外经主管部门批准,一些金融机构已经试点办理了包括贷款转让在内的新贷款业务。这些新业务需要有明确法规来加以规范。 四个方面修改 所有这些都表明现行《贷款通则》需要尽快做较大调整。现行《贷款通则》共计12章,而征求意见稿则减少到8章,字数也有较大幅度压缩。在相关法规中已有明确定义和规定的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没有做重复性叙述。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管理机关由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变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同为管理机关。虽然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但作为最后贷款人,人民银行需要掌握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情况和支付能力(特别是最主要的资产———贷款的状况)。此外根据规定,人民银行仍然负责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理。 二是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现行《贷款通则》仅适用于中资商业性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也要遵守《贷款通则》,国内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三是更注重风险管理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对贷款与负债间的期限敞口进行管理、要计算借款人的现金流量等原则,而现行《贷款通则》涉及许多本应由金融机构自己确定的事项,如应对分支机构考核不良贷款指标,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对银行内部制度设计,征求意见稿只用二句话概括:贷款人应当对信贷管理实行审慎有效的授权制度;建立和完善贷款预警体系和质量监督控制。 四是对一些具体规定做了相应调整,如明确实行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并鼓励做进一步的细分;取消了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和超过10年的贷款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长期贷款的数量和期限将主要受资产负债相关比例的约束;专门对自然人借款人的资格做出具体规定,凸现了个人贷款业务的重要性。据人民银行统计,2003年新增贷款中,个人消费贷款增加绝对量仅次于基本建设贷款,位居第二;对银团贷款和贷款转让(出售)这两项正在中国兴起的贷款业务做出了规定,据笔者了解,这是首次对贷款转让业务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与现行《贷款通则》相比,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处罚的力度,这些处罚规定一般在《商业银行法》都有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