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修订贷款通则 贷款不得作股票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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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11:0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7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对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进行了修订,并联合就该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也必须遵守该通则。
关于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征求意见稿没有像原通则那样具体规定,而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与原通则相仿,征求意见稿规定,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得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等。 对于贷款人的审核责任,征求意见稿较原通则进行了细化。根据征求意见稿,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7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这些内容包括: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其他非财务因素;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发放关联企业贷款时,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与原通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不仅将罚款数由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而且针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违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赔偿责任。(薛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