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出台专门办法“紧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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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10:4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四月六日电 (记者 李鹏) 中国银监会今天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专门规范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中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将于五月一日正式施行的新办法分为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七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该办法执行。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做出了规定。 中国银监会的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对通过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股东,银监会可以限制其权利,对控股股东,银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有权责令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由银监会责令改正、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