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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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21:50 银监会 | |||||||||
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办法》分为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七条,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办法》所规范的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就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规定。《办法》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做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对通过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股东,银监会可以限制其权利;对控股股东,银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同时规定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有权责令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对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银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银监会视情节轻重,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职资格或禁止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并可给予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