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近日颁新规 重拳整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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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 22:05 中国经营报 | ||||||||||
本报记者 李博 北京报道 3月29日,记者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银监会非常重视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这也是加强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按照正常程序,《管理办法》的定稿只要刘明康主席签字,几天之内就能正式发布。 银行关联贷款掠夺式经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确保这些交易的合法性。”北京大学金融研究所曹凤岐教授对记者指出。 有关联企业和关联人,就必然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也并非一无是处,其本身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国内企业关联交易存在不少违行为,“关联交易”在一般人印象中几乎成了“黑幕”交易的同义词。 到目前为止,关联交易给银行造成多少直接损失,还没有具体统计数字。但有分析人士曾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经营比喻为“掠夺式经营”。 以信用社为例,记者调查发现,在1998年在信用社整顿中,被关闭的信用社股东大都是把钱贷给了自己办的企业。而当时50万元就可以办信用社,但一家信用社却可以吸收超过千万元的存款!其中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广西北海一家信用联社主任把自己的妻子、媳弟安排到另外两家信用社当主任,3家信用社所有业务都由他一人签字。到1998年关闭的时候,他一共给自己的关联企业发放了4亿元的贷款。 重大关联交易一票否决制 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要在董事会下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对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管理力度也不同。例如,对重大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与某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某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不仅要经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而且要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报告银监会;而对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的关联交易,则要求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银行监事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在国际上也是一个难题。曹凤岐指出,监管难点之一就是如何清晰地界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复杂的关联关系可以在银行内发生,也可以在银行的客户间发生。对此,银监会也有细致规定。此次《管理办法》中的关联交易专指商业银行和与之有关联关系的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记者获知,银监会还要进一步出台另外一个办法,专门针对“金融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交易,包括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企业的交易,这种关联企业之间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种金融业务,关联交易将更为复杂,潜在风险更大。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是国际惯例,但各国和地区对关联方的界定差异也较大。比如美国对关系人的界定较少,我国香港、台湾对关系人的界定也比内地要宽。 监管难治百病尚赖银行自控 “关联交易监管的另一个难点是商业银行如何执行。”曹凤歧教授不无忧虑,“尽管银监会对包括报告、承诺、识别、确认交易种类等细节都做了详细规定,但更重要的是今后的执行。”也有业内人士忧虑:“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不能替商业银行决策,是否批准交易的判断权是银行董事会的,受控于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未必能真正独立。另外,如何能保证银行的独立董事不仅仅是‘花瓶’?” 另外,监管部门的强力动作,还需要和整个金融法治环境、金融机构的内外部治理相互依凭。毕竟,银监会对关联交易程序的设定再完备,也只是外部监管,只有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上升到银行的自觉行为的时候,关联交易这颗“恶瘤”才可能被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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